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法律规定,致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损失。
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误工时间有以下两种:1.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要的时间,受害人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2.如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误工费=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受伤后的劳动收入。无固定收入:(1)如受害人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则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3年收入总和除以3年除以12个月乘以误工时间;(2)如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的,则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乘以误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修正)第七条,明确了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名称定义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法律规定,致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损失。
计算方式
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
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有以下两种:1.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要的时间,受害人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2.如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收入状况
有固定收入
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误工费=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无固定收入
无固定收入:(1)如受害人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则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3年收入总和除以3年除以12个月乘以误工时间;(2)如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的,则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乘以误工时间。
证据资料
误工费所需的证据:1. 受害人证明固定收入需提供单位工资单、银行流水、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2.受害人无劳动收入的,而要求致害人赔偿误工费的,法律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修正)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相关案例
2022年8月12日,老周驾驶小轿车追尾曹鹏,造成曹鹏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老周全责。事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曹鹏将老周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曹鹏主张误工期为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并提交住院病历、医嘱证明、考勤表及工资发放的银行明细为证。老周及保险公司提出:曹鹏的考勤表及工资流水显示,8月份0缺勤、工资正常发放,9月-12月病假、工资确有部分减少,不同意支付8月份误工费,但同意依法核算9月至12月误工费。对此,曹鹏解释称,8月至10月一直住院治疗,有住院病历可以证明,因为8月住院期间使用年休假冲抵了病假,所以8月工资没有减少,正常发放;10月住院后遵医嘱卧床静养,有医嘱和复诊病历可以证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曹鹏住院事实、伤情及医嘱情况,8月份曹鹏确因交通事故受伤而离开工作岗位,实际上存在误工。虽8月份考勤全勤、工资没有减少,但不能否认误工事实;曹鹏使用年休假冲抵病假,并不意味着侵权人老周可以减轻赔偿责任。因此,结合曹鹏平时收入情况,法院判决老曹及其保险公司向曹鹏支付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误工费3.6万元。
2023年9月,吴鹏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与行人小李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吴鹏全责。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小李某将吴鹏诉至法院,主张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小李为证明误工费2万元,向法院提交了病历、医嘱以及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后病休2个月扣发工资2万元。吴鹏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误工证明》虚开损失金额。为查明小李的真实误工损失,法院要求小李补充提交受伤前及养伤期间的银行明细等证据。经比对,法院发现银行明细反映出的误工损失金额确实与《误工证明》的记载损失金额不一致。因此,法院没有采信《误工证明》所载内容,而是根据小李的收入受损情况判决吴鹏赔偿小李误工费8000元。
2024年6月28日,赵南驾驶小轿车时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老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老刘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赵南负事故全部责任,老刘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老刘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自行转院回老家医院治疗,最终于2024年10月7日出院,共计住院101日。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老刘将赵南诉至法院,要求赵南赔偿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其中就误工费一项,老刘主张住院101日产生相应误工损失并提交住院病历为证。赵南对老刘误工期101日不予认可,认为老刘“小病大养”,称老刘早就已经痊愈,但迟迟不肯出院。为查证老刘的住院治疗情况,法院要求老刘提交住院期间的完整病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及CT报告单等材料。经审查,法院发现:2024年8月27日出院病案记载老刘外伤已经痊愈;2024年8月28日转院后,医院并未为老刘开具实质性的诊疗项目,仅是针对老刘原有的糖尿病等内分泌问题进行养护调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老刘病历记载情况,可认定2024年8月27日老刘所受外伤已经痊愈,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10月7日住院就医与交通事故无关,故认定交通事故所致伤情的合理误工期为2024年6月28日至8月27日。
参考资料 >
【普法园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误工费的计算方法.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01-01
受到人身伤害,如何正确主张误工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6-01-01
受到人身伤害 如何正确主张误工费?.央视网.2026-01-01